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温政办〔2019〕61号)精神,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生猪生产任务,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增产保供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2020年力争出栏25.5万头,2021年出栏36万头,培育2家年出栏1-10万头和1家出栏1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加生猪产能,做好产销对接、冻肉储备,保障市场供给,确保任务到点到人。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建规模猪场落地。桥墩镇10万头猪场项目要尽快完成政策处理、环评、用地报批等手续,确保2019年11月上旬开工建设;对于已落地的赤溪镇万头猪场项目,赤溪镇督促业主要加快猪场建设进度,力争在2020年上半年投产;对于有意向新建或改扩建的万头猪场,要争取在2019年底前完成选址并开工建设。
(二)加快适度规模猪场建设。对于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大力扶持,将其纳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和扩建。
(三)推进“百千行动”和“美丽牧场”建设。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示范、千场提升”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54号)文件精神,2019年11月底完成22家养殖场的提升改造工作和6家“美丽牧场”建设验收工作,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生猪保留场的提升改造工作。
(四)提升疫病防控能力。县农业农村局将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力争在2020年底通过病原学检测能力考评,确保在2020年底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为我县生猪产能稳步提升保驾护航。
三、政策支持
(一)省市激励政策。省政府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的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按每出栏万头给予属地乡镇100万元的奖励;对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规模场,给予属地乡镇每头补贴500元。市级财政实施综合奖补政策,对完成万头猪场、5万头猪场建设任务的乡镇分别给予150万元/场、500万元/场的资金补助,用于项目所在地乡镇发展畜牧产业;规模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在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乡镇每头200元的补助,对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市财政给予乡镇每场50万元的补助。
(二)县级配套政策。规模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在省级财政给予每头补贴5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头200元的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乡镇每头100元的补助。同时多方统筹资金,对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给予项目扶持。
(三)落实中央、省市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解决投资主体融资难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押物范围,支持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用地、用电和生态环境管控政策。对新建的规模猪场可按规定,每5万头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解决用地指标。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按建设用地报批供地,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对生猪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县发改局会同电力部门要积极向市里争取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解决农业生产用地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倒挂问题。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场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禁养区和限养规定自查的同时,指导养殖场做好环评达标改造。
四、工作保障
将把生猪增产保供工作纳入各年度专项督查和目标考核,并列入行政奖励计划。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保供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专班,确保阶段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按时完成。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发改、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市场价格调度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动态,加强分析预警,指导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县确定的生猪增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建设监督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管。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公众信心。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