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苍南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苍南籍企业总部回归,推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增强我县综合经济实力为目标,通过将承接总部经济平台建设和发展总部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并鼓励对现有商务楼宇改造提升来盘活县域内存量楼宇,着力构建完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推进总部大楼、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力争全县2019年新引进综合型、功能型总部企业3家以上,力争5年内引进15家以上。
二、招商重点和适用范围
(一)重点引进市域外的工业制造类企业、贸易类企业、矿山井巷建筑类、服务类企业、基金类企业总部回归。
(二)本土培育的成长型总部企业。
三、具体要求
总部经济回归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标准
注册在外地回归到苍南县域内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符合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总部类企业(成长型本土总部企业)
(1)市域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个。
(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
(3)上市企业新业务板块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2.工业制造类企业
(1)实现统一核算,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3.贸易类企业
(1)实现统一核算,并在苍南县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引进的市外贸易回归企业,年度新增内贸回归额需达5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增外贸回归额需达l000万美元以上。
4.服务类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 万元。
(2)“四新”经济项目参照服务类企业认定标准。
(3)研发智造设计中心和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招引的企业条件。
5.基金类企业
(1)投资基金类企业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基金管理类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3)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6.矿山井巷建筑类企业
(1)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在苍南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分支机构的。
(2)回归当年起3年内,凡当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本地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3)回归总部的各类建筑业企业中不包括PPP项目合作方企业。
(二)认定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总部企业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税务服务等政府服务程序。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需填写《苍南县总部经济(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再报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公示。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三)扶持政策
1.回归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回归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出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出租,其已享受的补助资金需要退还。租赁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的标准给予奖励,期限为三年,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入驻矿业科技大厦的回归企业不适用该补助标准。
2.经首次认定的本土(地方)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因市域外业务拓展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档给予奖励支持。
3.推行一门办结兑现和鼓励预认定制度。对新设立企业申报总部企业,按预认定先行兑现开办补助,其余扶持奖励实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兑现。
4.县政府重点引进且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可以直接向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参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在2019年9月底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扶持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在出台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架构。县政府成立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总部经济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乡镇及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优化政务服务。建立领导挂点服务机制,健全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服务制度,项目所在地乡镇(平台)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要协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辟总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总部经济回归审批效率。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要研究制定总部经济发展年度考核目标,加强对各乡镇、平台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总部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和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绩效的检查评估,进一步加大考核管理力度。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总部经济发展评估,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五、其他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回归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退出,同时退回当年度政策扶持资金:
1.严重违法违规的回归企业。
2.自回归后的连续两年(基金类企业自回归后的连续四年)产出贡献未达认定标准的企业。
3.享受贡献奖励后的任一年度未达认定标准且缴纳税收额度低于上一年度 50%的企业。
(二)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实行限时制,同一政策内容与其他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奖励),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并享受政策扶持的,需退回已领取的补助(奖励)并将该企业法人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四)矿山井巷建筑业企业总部回归的有关政策。对于回归总部的“回乡贡献奖励”,暂时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我县矿山井巷建筑业回乡纳税的通知》(苍政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六、本方案自2019年10月11日起实施,我县已出台的总部经济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