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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09    来源:苍南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三百四千”行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八大万亿产业、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有利于我县传统产业有改造提升的招商引资项目,且符合重大产业项目引进认定标准的,适用本意见。(重大产业项目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企业及综合性总部项目的,适用本意见。(500强、上市企业、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土地厂房保障

  (一)保障新投资项目用地,优先提供用地指标。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交钥匙工程”等供应模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

  (二)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或拟上市的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经“一事一议”研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片区综合价的70%确定。(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外资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投资方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乡镇平台)

  (二)工业投资项目入驻省级特色小镇的,符合特色小镇产业导向要求的新供地的项目,在县政府供地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投资额(以土地款、土建款、设备购置款等发票为准),投产满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

  四、财政贡献奖励

  (一)凡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回归贸易企业,变更到苍南注册,从注册当年起五年内,年纳税额50万以上(含)的,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享受“前两年补80%”,后三年补50%的财政补助政策。内贸企业当年度新增内贸回归额需达5000万以上(含),奖励10万元,超出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商务局)

  (二)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的上市公司,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经“一事一议”研究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招商局)

  (三)对入驻国有企业开发的小微园的企业投产满一年后,按其自有合法产权证面积,县财政以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入驻企业。对入驻其它小微园的企业投产满一年后,按其自有合法产权证面积数,县财政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入驻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四)鼓励本地企业对市域外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兼并后注册地和税收仍在我县的,五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50%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

  (一)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招商项目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结果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县招商局、县财政局)

  (二)推行“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我来跑一次” 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面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2.0平台。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强化项目“招批管”协同机制,全面落实全程代办服务,对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由属地乡镇平台或县直机关主要负责人代办;1亿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由县领导负责代办,由县主要领导负责督办。(责任单位:县审管办、相关审批部门及乡镇平台)

  六、其他

  (一)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总投资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给予实际外来到位内资的1‰-3‰、外资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局)

  (二)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土地出让底价优惠部分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达到投资额度、纳税额度等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县国土局、县财政局、乡镇平台)

  (三)本意见实施中,国家、省、市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此更优惠、更便利的,按照更优惠的政策以及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四) 本意见自2018年5月9日起施行。

上一条: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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