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或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认定后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三年内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的标准确定;对范围包括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的创业贷款及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贷款(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0.5%予以补偿。
2.鼓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保险机构在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内。对保险机构按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若全县保险机构申报补助总额超过控制总额,则按各保险机构申报金额占全县申报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3.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苍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标准确定);其中投资苍南企业或项目的加大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80%标准确定)。对年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金融人才引才奖励(奖励额度按人才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每增加2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以10个名额为上限。
4.鼓励科技型企业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科技小额贷款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二、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5.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对新创成国家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创成A级、AA级和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奖励25万元、40万元、100万元,创成后每年维护补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对按“中心(协会)+农户”等运作模式,正常经营、作用发挥明显的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协会),经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区的乡镇(社区)、村,给予3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特色旅游村,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旅游A、AA、AAA级厕所,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得市级自助旅游营地驿站和自驾车房车营地、市级特色旅游客栈,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特色旅游消费(购物)场所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果蔬采摘基地、省级中医药养生基地等省级特色旅游项目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三星级(银宿)、四星级(金宿)、五星级(白金宿)的民宿,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鼓励普通民宿的改造提升,对普通民宿、良好民宿、精品民宿分别给予每间客房6000元、8000元、10000元补助。
6.支持旅行社招徕游客。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到苍南景区游玩的累计10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分别奖励30元/人、10元/人。旅行社年组团人数1000-2000人、2001-4000人、4001-6000人、6001-8000人、8001-10000人、10000人以上,分别奖励每人5元、6元、7元、8元、9元、10元。对苍南县旅行社年地接达到5000(含)人次以上,且年门票消费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依次给予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0.5万元奖励(以上排名均以门票消费额为准)。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200(含)人、300(含)人、500(含)人以上的动车团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国有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和地接的旅行社各5千元、1万元、1.5万元奖励(入境游客按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大型汽车团队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A级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国有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和地接的旅行社1万元和0.5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境外旅游专列,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对旅行社组团来本县旅游,并在本县旅游星级、绿色、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安排住宿的,分别对旅行社和住宿单位按10元/间·夜给予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星级品质旅行社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7.扶持壮大会展业。经商务部门同意,在本县举办展位数80个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奖励举办单位每个展位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含电商企业)外出参加省、市商务部门支持的国内展(博)览会,奖励50%展位费,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万元;老字号、名品企业参展,展位费给予10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设立“苍南专区”的公共部分给予100%补助。企业参加采购对接会,老字号、名品企业外出参展,市外省内给予补助1000元,省外给予补助2000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以上会展属境内展会,奖励也可由组展单位统一申报,资金拨付组展单位。
8.鼓励协会开展公共服务。商贸行业协会应积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或开展行业发展基本情况课题调研等工作。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我县商贸行业发展。
9.持续做强电商产业。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商企业,给予其租赁的办公场所(含仓储用房)12元/平方/月,每家企业全年不超过10万元。电商快递业务量每100万件给予1万元补助,全年不超过10万元。支持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其投入的硬件、软件以及广告推介的相关费用,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B2C网络零售额或B2B网络交易额分别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
10.持续促进商贸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且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呈正增长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餐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限上企业年度营业额与上年同比增长15%、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批发、零售、住餐企业两个年度营业额均需分别达8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每年选树20家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包括租用)的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下同),按当年投资额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经乡镇验收合格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连锁经营企业当年每增加10个连锁回收站点再奖励2万元。
11.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被评为浙江餐饮名店、中国餐饮名店(或中华餐饮名店),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奖励80万元、3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2.引导服务业提档升级。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首次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且次年营业额呈正增长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非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与上年同比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每年选树20家重点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实施行业标准化,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信息平台,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3A级以上(含)物流服务业企业购置现代物流配送车辆按买价8%给予补助。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13.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的、“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重点数字创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列为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集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县委宣传部批准,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文化产业类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6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根据企业及展会级别分别给予1-3万元补助。经县委宣传部批准,文化企业参加上级宣传部门指定的大型文化展会并设立独立主题展馆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以政府名义在大型文化展会设立独立主题展馆的,原则上给予实报实销。对文化企业产品在展会中获得各类国际、国内奖项的,经县委宣传部认定后,按最高不超过8万元予以奖励。对重点文化企业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活动,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我县非遗资源产业化为主营范围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支持文化企业均衡发展。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经营满一年并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其经营用房给予租金补助10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过5年。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我县文创企业,在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有关租金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财政租金专项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支出。对园区内、园区外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分别补助100—1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80—100元/平方米(不超过8万元)。文化企业购置的专业设备、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入资金50%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文化产业创新项目经审核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有与温州市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标识设置、装置艺术设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活动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级工艺美术大师创办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入驻县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营并购买产权的,按购买金额的15%给予专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买后未满5年进行转让的,专项补助款由政府予以收回后,给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16.鼓励体育项目活动举办。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含)以上的重大影响力体育品牌赛事的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我县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非政府投资的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县级运动休闲优秀项目、示范基地建设等,经认定,均给予实际总费用10%、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7.加快打造体育产业品牌。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奖励3万元;获四星级、五星级的健身服务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六、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18.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按建设投入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按建设投入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运行达标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星级每年给予运营补助,五星5万元、四星3万元、三星1.2万元。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资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资助经费经评估合格后发放。
19.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自建用房或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并投入使用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每个床位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和1500元(租赁用房的分5年发放)给予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关于促进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09〕181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16〕13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6〕135号)、《关于促进商贸流通扩大城乡消费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5〕240号)、《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苍政发〔2015〕241号、《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6〕134号)、《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6〕10号)、《关于加快推进浙闽省际专业市场群省际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4〕187号)、《关于印发苍南县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苍财建〔2010〕99号)、《苍南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苍财行〔2018〕70号)等文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S6] 。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旅体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