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省、市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按当年度其投资我县项目的实到外资,给予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超3000万美元的,对其投资我县项目的实到外资,给予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要求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
3.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符合我县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环境要求等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4.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按照1‰-3‰、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1.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我县企业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我县企业和县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县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2.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苍南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实际总部在苍南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营销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照年度实际中方投资总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
4.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展设立工厂、资源开发与开采、收购兼并等活动,按照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万美元奖励500元,每个境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加快推进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我县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的,当年完成境外承包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补助500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贸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下达的任务性境外展和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列入苍南县境外重点展的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同个展会最多补助2个展位,单次展会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8万元;外贸企业参加苍南县境外重点展的人员费给予70%补助,每家企业一次不超过1.5万元,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万元。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列入一般展,给予展位费50%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8万元。企业在国内参加国际性展(博)览会,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外出参展均需提前到商务部门预登记。
2.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50%的奖励,每只商标奖励不超过2万元。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最高50%的奖励,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3.支持新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我县新获省级和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分别给予总额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用于扶持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
4.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完善外贸预警机制。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6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县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律师费给予50%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积极培育重点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对外贸易数据排名,每年评选出20家自营生产型(出口额达400万美元以上)、5家的流通型(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进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贸企业,由县政府选树“苍南县重点外贸企业”典型。
7.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境外营销、扩大进口。外贸企业进行出口产品对外宣传推广的视频、画册等宣传品制作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外贸企业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等国际网站开展产品营销活动的入网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自本政策出台后,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外经贸相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境外市场推介等活动,资料费、场地租金和专家授课费给予8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进口达100万美元以上企业,进口额按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文中所指外贸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且实际开展外贸业务;文中所指各行业协会、商会为注册地在苍南县范围内的县级社团组织。房地产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申报“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的企业均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独角兽企业”指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关于印发苍南县2012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意见》苍政办﹝2012﹞354号文件,随文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