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龙头企业奖励。首次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追加3万元、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选树为县级农业龙头的典型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首次获得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晋升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追加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农产品(林产品)奖励。首次获得农业农村部中国名牌农产品,农业农村厅浙江名牌农产品,林业局浙江名牌林产品,温州市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参展补助及奖励。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省外参展给予每家农业企业8000元补助,省内市外参展的给予每家农业企业5000元补助,市内县外参展的给予每家农业企业3000元补助,县内参展给予每家农业企业1000元补助。
经批准的参展企业产品获得国家、省、市农博会金奖或同级别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每个参展企业参展产品不限,参与评奖限3个以内(含3个)不同产品。同一年度同一产品(产品按商标分类)在不同展会获不同级别奖项的,可执行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获多个同级别奖项的只执行一次该级别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农产品认证奖励。首次获得有机认证、良好规范认证(GMP、GAP)的农产品给予获证企业3万元奖励,每年度成功续证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认证2个以上(含2个)农产品的,首证或续证奖励减半。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给予获证企业5万元奖励,每三年成功续展的农产品给予奖励2.5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三年通过复查换证的农产品给予5000元的奖励。
(六)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对申报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查认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建设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在县内培训的,人均不高于1000元,以取得苍南县农民学校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为计数;委托市内县外培训的人均不高于1500元、市外省内培训的人均不高于2000元,以取得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员数计。
(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课时计算补助,培训100-200(含下不含上,下同)课时每人补助500元;培训200-500课时每人补助700元;培训500课时以上的每人补助1000元。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学费全额补助。
(三)村民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协议,按每场次600元补助。对组织活动健全、教育培训全年达20场次以上的承办单位和行政村,年终经考核验收,每个承办单位和行政村分别给予5000元补助。
(四)苍南名小吃厨艺技能等特色实用人才培训。培训合格的学员开店创业并按统一店招装修营业,经审定合格,分别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其中低收入农户给予2万元补助。
(五)农村居民创业培训考核评定。经考核后按30%评定优秀单位,优秀单位给予3万元以奖代补。
三、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一)农资经营规范化建设。农资经营单位经过考核评分,达到相应标准和分数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星级示范店标准要求评分在80分,奖励1万元,每超过1分增加补助资金500元;四星级示范店标准要求评分在90分,奖励2万元,每超过1分增加补助资金500元;五星级示范店标准要求评分在95分,奖励3万元,每超过1分增加补助资金500元。
(二)农业标准化建设奖励。对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县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或组织)主导修订或参与制订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县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励,上级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奖励。经批准新建农产品快速检测室1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对外公开服务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农业企业每年度开展快速检测服务给予15元/批次奖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励数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为准。
四、支持农业产业提升建设
(一)粮食绿色高产建设。全县全年实地测产评选水稻优秀高产示范方12个(含优质稻米生产基地2个),每个示范方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粮食高产示范方或高产攻关田产量突破浙江农业之最产量或创省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温州市最高记录产量或创市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我县最高记录产量给予2.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以获得最高档奖励为准。
(二)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1.农机购置补贴。对已列入中央、省、市补贴目录的且列入我县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50%。
2. “平安农机”示范选树。对成功选树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村、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3万和1万元的资金补助。
3.农艺农机融合。水稻生产主体应用基质育秧(含水稻壮秧剂)的,按单价给予40%的补贴。
(三)农村能源生态建设
1.农业农村节能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集中连片安装太阳能热水器50台以上,每台补助不高于2000元,每示范村、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村庄太阳能路灯统一安装10盏以上,每盏补助不高于80%;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农用太阳能杀虫灯统一安装10盏以上,每盏补助不高于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沼气综合利用项目。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补助400元/立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沼气入户补助不高于3000元/户,沼气入户示范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沼利用”示范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沼肥配送应用补助不高于300元/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农村能源后续服务体系项目。农村能源后续服务组织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免费集中供气的沼气工程,并为农村沼气用户提供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维护沼气用具和沼气管道等,结合沼气供气实际用户数,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4.农作物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对加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的每台补助3000元;对秸秆中小规模综合利用项目每吨补助20元;对秸秆收贮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农作物秸秆打捆机开展秸秆收集作业的补贴标准为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70%。并对完成农作物实际收集量给予每吨补助50元。
5.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点项目。完成监测运行和送检任务的监测点每年补助不高于12万元。
(四)现代农业产业提升发展
主要支持发展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粮油产业、蔬菜产业、水产养殖产业、果品产业、畜牧产业、中药材产业、茶业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食用菌产业等。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50%,公益性准公益性的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关于印发<苍南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苍财农〔2015〕104号)、《关于印发<苍南县食用农产品标牌标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财农〔2017〕88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农业品牌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苍财农〔2018〕113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苍财农〔2013〕154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财农〔2017〕70号)、《关于下达<苍南县食用农产品标牌标识建设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苍农标建办〔2017〕5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实施意见>的通知》(苍政办〔2017〕44号)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